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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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协会简讯 17期
所属分类:
协会简讯
第十七期
四 川 省 中 药 行 业 协 会 |
2023年 11月 9 日 |
网站:http://www.sczyxh.com |
Email: sczyxh@163.com |
川港中医药产业推介会在香港举行
10月31日,川港中医药产业推介会在香港举行。推介会围绕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主题,创新中医药健康产业交流模式,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中医药企业“走出去”,促进川港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推动川港中医药合作驶进快车道、步入新阶段、迈上新台阶。
省中医药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兴军,省政协医卫体育委员会主任杨程富,香港中联办协调部副部长李玲,香港特别行政区医务卫生局副秘书长李力纲出席活动。同时,四川、香港中医中药界行业商协会、企业家、业界同仁及媒体朋友共200余人参加推介会。
田兴军指出,香港是全球著名的自由港和金融中心,是内外双循环的重要交接点,是内地与西方交流合作的重要窗口和桥梁。四川是经济大省、资源大省、中医药大省,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腹地,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川港两地虽相隔千山万水,但两地一直情谊相通、联系密切。
杨程富指出,希望川港两地增进交流互信,加强优势互补,从传统的中医医疗合作,向高层次人才培养、全产业链发展、新药研发、科技平台共享、中药注册与贸易等领域全面拓展,推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的互利合作,谱写川港中医药合作新篇章。
四川是中医药大省,中药材蕴藏量丰富,对外贸易市场广阔,中药制造体系完善,有优势有基础;香港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全球中药材贸易主要集散地,中医药产业发展亟需借助香港国际贸易优势,建立中医药贸易平台,推动川产优质产品“走出去”,助力川港经济发展合作共赢。川港中医药合作有机遇有挑战,推动推动四川中医药走出去、把四川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前景广阔。
李力纲表示,在前一日卢宠茂局长和田兴军局长的会晤中,双方都同意,彼此的合作已经不再是互相了解的阶段,而是提升到互相落实工作的阶段。川港两地在中药方面确实商机无限,应该多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帮助川药这么好的中国传统医药“走出去”。医药走出去、把四川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前景广阔。
会前,田兴军和香港各界嘉宾一同参观中医药特色产品展厅,共有16家单位和企业在现场进行了产品展示推介。
期间,川港两地中医药协会、企业、医院合作项目举行签约仪式。
随后,川港两地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分别就四川中医药整体发展现状、中医药大健康产业等议题做了交流发言。
最后,来自四川达州市、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中医药管理局的负责人分别做了推介发言。来自九州通医药集团、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瓦屋山药业有限公司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的中医药特色产品。
(来源:四川中医药)
深入交流,共谋发展——
四川省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川港中医药产业推介会”
10月31日,川港中医药产业推介会在香港举行。这是今年在香港举办的第二场川港中医药产业推介会。四川省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王礼均董事长、王礼平副总经理率公司团队参加了本次推介会。
推介会围绕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主题,创新中医药健康产业交流模式,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中医药企业“走出去”,促进川港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推动川港中医药合作驶进快车道、步入新阶段、迈上新台阶。省中医药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兴军,省政协医卫体育委员会主任杨程富,香港中联办协调部副部长李玲,香港特别行政区医务卫生局副秘书长李力纲等嘉宾出席活动。
川港两地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分别就四川中医药产业整体发展现状、中医药大健康产业等议题做了交流发言。
四川代表围绕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主题分别就各自的中医药产品作了推介。公司副总经理王礼平在推介会上对公司进行了介绍,并围绕公司定量压制饮片、智慧中药房等最具特色板块进行讲解推介。
王礼均董事长同香港中医药界同仁深入交流,热忱地推介四川---中医之乡、中药之库,交流四川中医药产品在传承创新与现代科学技术融合发展等方面情况及推介四川中医药产品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化竞争,助力四川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研发、生产、销售及智能药事服务为一体的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大型中药饮片全产业链企业,是西部唯一的毒、麻(罂粟壳、麻黄)饮片定点生产企业,可生产、供应的中药饮片品种达1300余种,年生产规模超5000吨。
四川省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坚持“制良心饮片,熬温心中药”的初心,坚持以技术为核心,以质量为保障,助推中医药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中医药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向国际化发展战略新目标迈进。
(来源:四川中医药 好人堂煎药中心)
壮大四川道地药材品牌
“2022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发布
四川作为中医药资源大省,素有“中医之乡、中药之库”之美誉。全省中药资源多达7290种,川黄连、川芎等道地药材有86种,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材产品有62个。那你知道,这么多四川中药材里,网友心目中的“TOP10”是哪些吗?
10月31日,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的“2023知识产权天府行”活动在成都举行。活动现场发布了“2022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评选结果,并进行了颁奖。其中,内江天冬、巴州川明参、盐边桑葚、南江金银花、达县乌梅、涪城麦冬、中江丹参、洪雅雅连、九寨沟刀党、都江堰厚朴入选。
240万人次参与投票 四川道地药材“TOP10”发布
“道地”一直是优质中药材的代名词,而地理标志的注册则是打响川字号中药材品牌、提升药材附加值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四川各地依托中药材重点产区地理优势与种植优势,严守药材质量,做大做强道地药材品牌。同时,各地积极进行道地药材的加工、研发、品牌营销等产业布局,带动了地区经济发展。
2022年12月,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和四川日报报业集团指导下,由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主办,联合四川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促进会、四川省品牌建设促进会、四川省中医药发展促进会,开展了“2022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评选活动。该活动对四川62个地理标志道地药材组织评选,共吸引240万人次参与网络投票。经社会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程序,最终评选出“2022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分别为:洪雅雅连、内江天冬、中江丹参、九寨沟刀党、巴州川明参、都江堰厚朴、盐边桑椹、达县乌梅、南江金银花、涪城麦冬。
助力壮大四川道地药材品牌,“TOP10”质优规模大竞争力强
参与此次评选的专家组表示,此次2022“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的活动评选,充分挖掘了四川本土特色优势道地药材资源,对壮大四川道地药材品牌,弘扬中医药文化,助力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活动主办方表示,此次评选出的获奖药材都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在品质和规模方面在全国都有着很强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擦亮川字号道地药材品牌。
就拿涪城麦冬来说,目前四川最正宗、品质最佳的道地麦冬便是产自绵阳三台县的涪城麦冬。当地的涪城麦冬不仅产量高,出口量更是占到全国80%,年产值达40亿元。此外,黄连中的珍品洪雅雅连因生长条件极为严苛,不仅珍贵稀少,就连种植在全国都具有不可复制和不可替代性。“雅连只生产在峨眉山至瓦屋山一带,此前曾引种到其他地方,都没有成功。”洪雅县瓦屋山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珏说,能获得“2022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这一荣誉,是社会对雅连的认可,“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雅连的研发,助力川产道地药材走得更远更好。”
活动当天,杨珏还代表了洪雅雅连上台领奖。对于获得“2022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这一荣誉,杨珏表示十分感谢。“这是社会对雅连的认可,我们也将继续加大对雅连的研发,助力川产道地药材走得更远更好。”
(来源:华西都市报 记者 王越欣)
川渝两地端平药品处罚“一碗水”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重庆市药监局联合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川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两品一械”行政处罚事项,将统一采用“一把尺”,端平“一碗水”,切实保护两地“两品一械”从业者合法权益。
统一川渝两地“两品一械”《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是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渝合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动川渝药品监管一体化执法协同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优化川渝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川省药监局、重庆市药监局深入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精准聚焦、有的放矢,针对川渝两地过罚失当、宽严失度、同案异罚等问题,推动药品监管执法统一标准。自今年3月召开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两地共同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以来,双方多次组织开展座谈研讨、意见征求、专家论证,联合制定《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
《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共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1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法律条款131条。裁量基准以条款的形式进行制定,对违法条款中不同处罚内容进行了拆解并分别裁量。在裁量等级上,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为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4个阶次,并明确每个阶次处罚上下限,实现同类案件“同一把尺子”来裁量。
《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四川省药监局《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为基础,增加了重庆市关于减轻处罚的相关内容和相关因素,凝聚了川渝两地多年来的药品监管执法实践和法治共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考虑到川渝两地具体情况及各区县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对裁量因素做了进一步补充,要求在综合裁量的时候,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裁量,力求更加符合两地的执法实践。
下一步,川渝药品监管部门将共同推动《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在两地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在人员培训、执法协作、案件办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执法人员药品监管执法办案能力,持续优化川渝营商环境。
(来源:四川药品监管)
附: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通知
附件:《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下载地址http://yjj.sc.gov.cn/scyjj/gztz/2023/9/21/6082a000cff04e39a6232be1893a16b7/files/附件:《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川渝两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 行为,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 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 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 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 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实体规则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裁 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 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 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 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 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 罚幅度内,适用中限幅度的行政处罚。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 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数额 用 A 表示,最高数额用 B 表示。适用行政罚款的,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幅度依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减轻处罚裁量幅度:0至A以下;
(二)从轻处罚裁量幅度:A 至“A+(B-A)30%”;
( 三 ) 一 般 处 罚 裁 量 幅 度 :“A+(B-A)30%”以上“A+(B-A)70%”以下;
(四)从重处罚裁量幅度:“A+(B-A)70%”至 B。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为一定幅度的倍数罚款的,参照本条规定计算实际处罚倍数。
第七条 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 行政处罚,适用减轻处罚的,按照 0 至最高罚款数额 10%以下予 以处罚;适用从轻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 10%至 30%予以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 30%以上 70%以下予以处罚;适用从重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 70%至 100%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 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被发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 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 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初次违法的;
(七)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八)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10000 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500 元以下的;
(十)当事人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基本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
(十一)积极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消除影响等措施的;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 危害后果的;
(二)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三)违法行为引起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的;
(四)采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 事件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 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按照 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 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 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六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 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 改或者拒不改正再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须先责令当事人限 期改正;期满后,发现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再予处罚。违 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应直接按情节严重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提出改正意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 正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确因特殊原因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 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 决定文书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情况进行表述,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审核案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审查,并 提出意见。
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导致行政处罚或者改变处罚种类的案 件,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书说明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事实,并在案卷中收存《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凭证、复查记录等材料。
第四章 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规范 化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开展执法 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对本 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 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和监督,发现裁量明显不当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依法依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及按照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可以用于适用裁量权的解释,但不得直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 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简易程序办理的 行政处罚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则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 伤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 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情形。
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是指轻伤以上伤害、轻度以上残疾、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涉案产品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害”或“社会危害程度严重”认定困难的,可由专家依据法律、 法规或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同时适用本 规则和《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上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 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 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 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 年 第 21 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渝 药监〔2022〕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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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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