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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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协会简讯 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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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讯

第十四期

                                           

四 川 省 中 药 行 业 协 会

202年   9     5     日

网站:http://www.sczyxh.com

Email: sczyxh@163.com

 

本期目录:

1.乌蒙山中医药产业发展大会在宜宾召开

2.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3.四川省中药送检常见问题解答(一)

4.四川省中药送检常见问题解答(二)

 

乌蒙山中医药产业发展大会

在宜宾召开

8月17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在宜宾市召开乌蒙山中医药产业发展大会。来自中医药领域的两院院士、行业权威专家学者,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业高管齐聚一堂,共商合作机遇,共谋产业发展。

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向大会致贺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余艳红,四川省副省长杨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军宁,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朱兆云、陈士林,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田兴军,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赵勇,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张敬杰,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周洪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在伟,宜宾市委书记方存好出席会议。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葛晓鹏主持会议。梁振英在贺信中指出,国家中医药局指导四川联合重庆、云南、贵州三省(市)成立乌蒙山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联盟,在跨省(市)行政区域中架起了中医药政、产、学、研、用交流合作的新桥梁,是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的一次新举措。乌蒙山区是中药材资源汇集地,是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的交汇地。这次大会的召开,必将为乌蒙山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希望四省(市)发挥优势、抢抓机遇、深度协同、共谋发展,共同打造乌蒙山中医药品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贡献更多力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展现中医药新担当、新作为。

余艳红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国家中医药局与各地各部门同向发力、同题共答,中医药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全局性变化。川滇黔渝四省(市)中医药底蕴深厚、资源丰沛,正加速转化为新的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展现蓬勃向上的态势。四川作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主动担当作为,联合重庆、贵州、云南三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45个县(市、区),成立泛乌蒙山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联盟,搭建跨区域协作大平台,推动乌蒙山区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举措的实际行动、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余艳红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走深走实”等重要部署,为推动中医药更加主动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加快自身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要进一步凝聚全面深化中医药改革的强大共识,汇聚加快中医药区域协调发展的奋进力量,推动川滇黔渝四省(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迸发出新的活力。要立足中医药特色资源发展优势产业,主动服务对接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加强中医药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快形成集群效应和品牌效应,打造区域中药产业发展高地,在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上作出更大贡献。要促进中医中药协同发展,创新跨省帮扶形式,着力促进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中西优势互补,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种植、优势单品种集中连片发展,在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和促进乡村振兴上作出更大贡献。要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聚焦四个“建立健全”,系统谋划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服务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新举措新机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上作出更大贡献。四川作为首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要在深化改革出经验、大胆探索开新路上有更大担当和作为。

杨兴平指出,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将其纳入万亿级医药健康产业进行培育,建设以成都平原为核心的高端协同发展聚集区,打造秦巴山区中药材种植示范片、攀西及川西北地区民族中医药发展示范带。泛乌蒙山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联盟汇聚四省(市)磅礴力量,推动片区中医药产业抱团发展,打造中药材种植综合发展示范片区,中药材“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加速转化。本次大会将四省(市)45个县(市、区)汇聚在一起,共商合作、共谋发展,并促成一批合作项目签约落地,为乌蒙山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强劲动能。杨兴平表示,四川作为联盟发起省份,将转化运用好大会成果,进一步加强与重庆、贵州、云南的交流协作,完善省际中医药会商机制,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互利共赢的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共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培育、规范化种植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携手创响一批“乌蒙山产”知名品牌,联合培育中药材大品种,打造中医药特色“打卡地”。推进“产学研用金”融合发展,畅通政银企沟通渠道,搭建融资对接平台,为乌蒙山中医药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赵军宁指出,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加快乌蒙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步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发布系列符合中药特点的监管文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新药IND、NDA审评审批数量持续增长,中药高水平安全监管与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他表示,将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医药、药品领域等系列改革部署为遵循,系统构建中药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深化中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和加强中药监管,强化中药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监管科学体系建设,探索形成“一省一策”,助推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张伯礼院士围绕“中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作主旨演讲,聚焦中医药循证评价、组分中药理论和关键技术、中药智能制造创新发展,提出诸多前瞻性的思考和建议。

朱兆云院士围绕“传承创新 高质量发展中医药”作主旨演讲,聚焦中药材种植、品质提升、新药开发等关键环节,系统阐述了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陈士林院士围绕“底层核心技术助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主旨演讲,从本草基因组学、分子育种技术等方面,分享了传统中药学底层逻辑研究最新进展。  

会上,四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中医药产业推介;四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深化医疗服务、科研创新、人才教育等全面协作;四省(市)中医药科研机构签约,共建西南特色药材系统研究与开发产业创新中心;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与中国银行四川分行、融通医疗健康集团、九州通医药集团、同仁堂集团、康美药业、国药四川医药集团签约,共推产业发展,共促市场开拓。  

会议期间,还举办了45个县(市、区)泛乌蒙山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联盟成员会议、产业招商推介会,140余家企业参展。《中国中医药报》社、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同志表示,将为泛乌蒙山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联盟提供人才、宣传和技术支持,助推联盟孵化器作用发挥,打造更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医药品牌。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有关部门,《中国中医药报》社、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北京中医药大学、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有关专家;四川省21个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省纪委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乌蒙山片区45个县(市、区)政府;四省(市)有关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代表,中医药相关部门(单位)等700余人参加会议。

(来源:四川中医药)

 

事关食药惩罚性赔偿制度!

最高法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法8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代购人责任、标签瑕疵认定、“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启动《解释》立项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法院系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等意见,并于2023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将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机制。

二是坚持依法解释。《解释》起草工作立足于体现立法精神、遵循立法本意,确保《解释》紧扣民法典、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目的。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一线调研,充分了解消费者、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等面临的突出问题,立足审判实践,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的关切。

《解释》起草的基本思路

《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解释》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制高额索赔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解释》充分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是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需要为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条件,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明确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实现公正裁判。四是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解释》专门就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七是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八是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与《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一致,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规定内容。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来源:四川药品监管)

 

四川省中药送检常见问题解答(一)

“药”问“药”答

问:注册检验都需要提供阴性对照样品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当注册检验申报标准与现执行标准一致,无需提供阴性对照样品;当注册申请事项涉及标准修订时,须针对修订项目提供相应阴性对照样品。申请人可就具体品种注册检验用资料、样品、标准物质、特殊实验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有关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技术问题,与检验部门沟通。

问:送检是否需要提前与检验部门进行沟通?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常规样品检测可通过综合业务部确认具体检验周期执行情况,无需提前直接与检验部门沟通;但若涉及非法定方法、中药饮片进行部分检验、需使用不易获得的特殊实验材料(包括检验所需使用的特殊色谱柱、特殊试剂),或对报告周期有特殊要求,需提前与检验部门沟通。

问:中药检验中的委托检验和合同检验有什么不同?

答: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并且满足送检的要求,可申请委托检验,报告书采用药品检验报告的格式,报告书通常会出具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论;无法核实来源的研究性样品等在满足送检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合同检验,报告书采用检测结果通知书格式,报告书上会出具实际检测结果,但不出具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结论。合同检验一般需提前与检验部门沟通。

(来源:省药检院)

 

“四川省中药送检常见问题解答(二)

“药”问“药”答

问:药材/饮片检验量如何确定?

答:通常情况下每一批送检量应为检验用量的三倍,其中2倍量为检验样,1倍量为留样,分别独立包装。若标准中涉及干燥失重、水分等开封后会影响测定结果的检验项目,单倍量尽量多包装。一般药材100~500g,个大的药材,要根据实际情况注意抽取有代表性的供试品。

问:送检中药材、中药饮片时如何正确填写《药品检验技术服务协议》中的剂型、规格、包装规格等栏目?

答:(1)“剂型”栏填“/”;(2)“规格”栏根据实际分别填写“中药材”或“中药饮片”;(3)“包装规格”栏填写最小包装单元中的样品数量(按样品包装实样上的包装规格填写),例:500g/袋。

问:涉案药品委托检验检测的依据是什么?都会出具检验结论吗?

答:涉案药品的检验检测通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论;对于国家和本省尚未建立药品相关标准检验方法的,根据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可采用国际公认的检验方法,或其他经过论证的方法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不出具检验结论,但检测结果可作为涉案药品评估或认定的参考。

(来源:省药检院)

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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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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