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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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协会简讯 14期
所属分类:
协会简讯 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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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1.《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政策解读 |
2.《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 |
3.《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图解海报 |
4.仝小林院士:黄连是“消渴的第一圣药” |
5.中国新闻社:良药必须苦?这座四川小城用一味中药做成“甜蜜大业 |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政策解读
一、《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的瑰宝,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要推进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要求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先后印发,要求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监管体系,明确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加快推进中药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中药质量监管等系列任务,促进中药质量提升。
《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称《规定》)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定》的定位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规定》是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基础上,根据中药生产特点制定的专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药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药生产特点,立足中药生产实际,综合既有监管经验,突出强调从中药材基原管控、规范生产,直到药品出厂放行、上市后监测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全链条、全环节和全过程质量控制。聚焦影响中药生产和质量的源头问题、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着眼中药材规范化发展,鼓励中药生产加快改造升级,推进数智化转型。《规定》的实施,将为严格把关源头质量、加强中药生产全过程控制、提升中药质量、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发挥积极作用。
三、《规定》如何推进符合中药特点的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规定》以打造科学、高效、权威的,符合中药生产特点的监管体系为目标。强调中药材质量评估,加强供应商审核,有序推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GAP),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减少中药材供应中间环节。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优化工艺验证规定,明确均一化处理和提取浸膏偏差控制要求,强化中药委托、受托生产及恢复生产的研究验证及其监督管理,严格中药注射剂生产监管,监督企业保证中药质量。指导和监督企业完善风险管理,细化豁免检验、委托检验、共享检验设备和结果的监管要求;完善异地或者共用前处理、提取车间的监管措施;明确溶剂折算原则和回收使用要求;减少重复建设,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四、《规定》在严把中药材质量方面有哪些要求?
《规定》强调,中药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中药材的质量评估,加强供应商审核,强化验收、检验、检查和储运养护等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进口中药材、特殊管理中药材的采购及使用要求。企业应当通过质量评估、技术审核等做到中药材基原准确、来源清楚、加工和仓储规范,保证符合药用要求。审核评估方法包含传统判断、基原鉴定、检验检测,还可以应用AI等新兴技术进行辅助评估。
五、《规定》对推行中药材GAP有哪些措施?
中药材GAP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技术规范,在中药质量源头提升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持续推行中药材GAP。《规定》结合近年来中药材GAP监督实施情况,重申中药注射剂原则上应当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的中药材,明确中药企业可以引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材的已有资料开展质量评估,并通过验收管理、差异化监管、豁免检验等具体措施助推中药材GAP实施,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保证源头质量,减少中药材供应中间环节。
六、《规定》对优化中药提取物管理有哪些举措?
中药提取物包括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2014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以下称135号文件),对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明确生产备案和使用备案的要求、程序。《规定》重申中成药用中药提取物应当按照135号文件要求备案,并结合监管实际,明确持有人可以备案多家供应商,以及自提自用中药提取物的无需备案;并通过强化物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监督持有人保证原料用中药提取物质量。按照135号文件,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不包括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中附有具体制法或标准的提取物,相关持有人应当自行组织提取;也不包括按新药批准的中药有效成份或者有效部位,相关持有人应当按照批准要求组织生产。
七、《规定》对中成药委托生产有哪些专门要求?
委托生产中成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委托和受托生产管理的要求。对已通过药品再注册但药品再注册周期内未开展商业化规模生产的中成药,持有人应当先完成恢复生产,确保质量稳定,保证双方能够更好地履行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恢复生产的相关工作应当由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等规定完成。持有人可以自行组织研究验证,也可以参照委托生产程序,组织具有药品生产资质且符合产品生产要求的拟受托生产企业研究验证。
八、《规定》如何强调内控质量标准和鼓励标准提高?
药品的内控质量标准是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或者省级中药标准基础上,为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的更为严谨的企业标准。《规定》明确了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制定内控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研究对象和主要技术等,提升质量控制水平和操作性。同时,指导和督促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通过持续提高药品注册标准,主动参与提高国家药品标准、省级中药标准等,将成熟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转化为普适性、强制性标准,发挥标准在中药质量提升的重要作用,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
九、《规定》在优化中药检验方面有哪些要求?
检验是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规定》坚持风险管理,保障产品质量,持续优化中药检验,合理减少重复检验。中药企业通过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可以引用待包装产品的部分检验结果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也可以有条件引用中药材部分项目检验结果进行产品质量评价。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使用同一批号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及辅料、包装材料的,经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后可以共享检验结果。明确成本高昂且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设备(如ICP-MS、GC-MS-MS、LC-MS-MS及PCR扩增仪等),相关检验项目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或者与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共用设备。引用或者共享的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为严格中药注射剂检验管理,中药注射剂不能引用或者共享检验结果。委托检验应当严格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验委托方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受托方应当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十、《规定》对中药生产过程控制明确了哪些要求?
《规定》强调中药生产应当加强过程管理,严格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关键工艺参数,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及混淆等。具体包括:清洗后直接投料的,应当按照折干率计算投料量;中药饮片的工艺验证应当结合传统属性判断标准(如蒸、炒、炙、煅的“火候”等);工艺再验证涉及相同生产线的,可以选取其中一条验证,合理减少重复验证;对相应药品标准或核准工艺未明确的,但中成药生产已实际使用的灭菌工艺,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无需重新申报的,持有人应当完善研究验证工作,并在工艺规程中明确后,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填报。
十一、《规定》对中药生产均一化处理有哪些要求?
为减少原料质量波动带来的中药产品质量差异,提高中药批间稳定性,《规定》明确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中药均一化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在研究论证基础上,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原料进行均一化处理后投料,实施均一化处理的原料应当规范生产且符合质量要求。下一步,将结合中药生产均一化处理实施进展,进一步探索推进中药生产过程中的提取液、浸膏等均一化处理,持续增强中药产品批间质量稳定性,促进中药质量提升。
十二、《规定》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有哪些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建设高水平绿色工厂,推进中药资源循环利用。《规定》结合中药生产实际和监管实践,明确提取溶剂(主要指工艺或者制法中载明的乙醇等有机溶剂)的回收和再利用要求,重点强调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强调有效防范提取药渣废料非法利用(如经干燥、染色等非法操作后再回流至中药生产环节),同时,鼓励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开展中药资源绿色循环综合研究和利用。
十三、《规定》如何促进传统中药生产改造升级,因地制宜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11号)要求提升中药制造品质,打造知名中药品牌。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将推动药品行业向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部分中药企业已在生产改造升级、降本增效方面积累经验,奠定品牌建设基础。《规定》明确鼓励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运用现代科技加快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有序建立关键环节的可视化视频监控,探索应用在线检验和监测,逐步采用信息化实时记录替代传统纸质记录,促进中药数智化转型;同时,持续强化原料质量审核,加强过程控制,严格质量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在保证质量基础上,推动生产改造升级,提升中药质量,打造更好的中药品牌,发展中药新质生产力。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起草单位起草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评估、举报处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普法宣传。
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开展川渝政策措施交叉互评、案例交流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区域性公平竞争审查协作。
第二章 重点领域审查内容
第八条 加大对社会关注度高、多发易发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重点领域政策措施的审查力度,细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奖补、政企合作、招商引资等领域审查内容,严格审查标准。
第九条 起草单位起草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政策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审查。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禁止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将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
(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就近采购、优先采购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或者采购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政府采购活动以招标形式开展的,将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
(四)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备选名录(清单)等;
(五)设置期限明显短于行业惯例或者同类事项通行周期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现场购买采购文件或者要求特定人员到场等,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
(六)对不同所有制形式、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款或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七)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收取保证金,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或者设置无息、低息等不合理退还条件;
(八)其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等指定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二)通过设置不明确、不合理入选条件的名录库、企业库等方式,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四)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等为条件,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五)违规利用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方式,对特定经营者变相给予税收优惠;
(六)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七)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与经营者开展政企合作,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名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二)未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政府合作对象,授予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特许经营权;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违规给予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税收、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强制、组织或者引导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其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六)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为合作对象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差别化待遇;
(七)其他在政企合作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政企合作,是指起草单位与合作对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以及政企、政校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起草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应当对照有关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将所有制形式、规模、组织形式、机构功能等作为条件,对招商引资企业实施不合理的选择性、差异化的优惠政策;
(二)超出权限对招商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等给予税收优惠,或者以税收贡献程度为依据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财政奖励、税收返还等变相税收优惠;
(三)设置返还财政奖励、补贴或者退回其他政策优惠等不合理条件,阻碍招商引资企业迁出;
(四)在限定交易、优先承接政府项目、提供优惠价格等方面,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承诺或者支持;
(五)在招商引资中违规给予企业用地、用能和排污等方面指标倾斜;
(六)其他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四条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五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下简称会同审查)。
本条所称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出台或者转发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
本条所称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包括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指定内部机构牵头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准确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依法客观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四)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第十九条 适用会同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衔接,在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监督等方面协作联动,提升审查质效。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对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经营者。
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依据以下材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一)政策措施草案;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
起草单位完成初审后,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开展公平竞争会同审查:
(一)政策措施草案;
(二)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单位提供的政策措施起草说明应当包含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开展会同审查,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审查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予以退回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召集部门会商,或者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机构意见等方式进行会同审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对政策措施草案进行修改,修改达成一致后无需再次提交审查,提请审议时在起草说明中作出说明。
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平台,搭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措施归集系统,实现政策措施起草与审查、制定与公布的统一有序流转,持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效能。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充分运用专家库、评估机构、院校、律所等专业社会力量,对政策措施可能产生的竞争影响、实施后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等开展评估。
第三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定期清理机制,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招标投标领域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同时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举报人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查。
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结论。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组织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抽查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或者针对具体的行业、领域实施。相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和审查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情况,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对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起草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由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派出机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
(二)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的;
(三)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实施约谈。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起草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被约谈后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发现相关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监督工作的;
(三)对公平竞争审查监督发现的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药品监管)
《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图解海报
(来源:四川药品监管)
仝小林院士:黄连是“消渴的第一圣药”
“黄连自古被广泛地用于治疗消渴,是消渴的第一圣药。”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仝小林教授从古籍依据、现代研究及临床实践多维度,揭示了这味传统中药的时代价值。
仝小林介绍,黄连作为“消渴圣药”的地位早有典籍支撑。《备急千金要方》中的“黄连丸”是治疗消渴病的名方;《太平圣惠方》中,黄连是治疗消渴病177首方剂的常用药物之一,居前三味;《近效方》记载的“冬瓜黄连丸”更是专治消渴饮水多、小便如脂麸片之症。现代研究进一步印证其降糖实力:以大柴胡汤合黄芩、黄连、大黄等药组成的“糖敏灵丸”,是国际上首个取得独立降糖高级别循证证据的中药复方。
“苦酸制甜”是黄连治疗消渴的自然之理。仝小林表示,自然界中苦味是甜味的天然对立,酸味是甜味的天然中和。对应到代谢病治疗,便是将黄连等苦寒药与乌梅、山萸肉、五味子等酸味药配伍,通过“苦降”清除体内糖浊,通过“酸收”敛气敛阴。同时,针对黄连“苦寒败胃”的痛点,提出“姜类为黄连天然绝配”的解决方案。“经长期实践,我们确定黄连与干姜常用比例为6:1,与生姜为4:1;脾胃虚弱者可将比例调整至2:1甚至1:1,实现‘去性存用’。”仝小林介绍,大量的临床数据也证实,连姜配伍后可减轻黄连苦寒败胃之弊,缓解临床患者胃肠道副反应,具有减毒存效之功。
剂量把控也是黄连发挥药效的关键。“不同用量可达到不同效果,临床使用时应随病施量、因症施量。”仝小林在报告中明确黄连的“量效规律”:调理脾胃常用1.5~6克;清热解毒需短程应用15~30克;降糖治疗常用15~30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患者,短期最大用量可达120克。
“黄连在《神农本草经》中被列为上品,是当今代谢病时代的第一大药。不仅有药用价值,更有改善肠道菌群等保健潜力,其花、须、叶等部位或可成为药食同源开发的突破口。”仝小林介绍,矫去苦味是扩大黄连临床应用的关键。为此研发了“中药益生菌发酵”技术,发酵产生的纤维素酶可促进药效物质溶出,产生的乳酸等酸味物质能提升小檗碱溶解性,产生的乙酸乙酯则可以改善口感以达到矫味,缓和苦寒药性,增强功效等效果。黄连发酵或可成为黄连炮制新方向,“酵连”有望成为新一代黄连饮片,推动黄连从“药用”向“药食同源”拓展。“当前,黄连产业正处于蓄势待发、大有可为的关键时期。”仝小林表示,黄连未来发展,要结合现代疾病特点,拓展经方应用边界,为现代临床应用提供更多选择。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记者:张霄)
中国新闻社:良药必须苦?
这座四川小城用一味中药做成“甜蜜大业
中药的苦味,似乎是刻在大众认知里的味觉记忆。但在四川内江东兴区,却有一种名为天冬的中药材,以其独特的“甜”,撑起了一方“甜蜜大业”
蕴一味“甜”
天冬,又称天门冬,以根块入药,具有润肺滋肾功效。作为天冬的道地产区,内江天冬种植历史可追溯到唐朝,距今已有1400余年,《新唐书》中就有当地官员将天门冬煎(中医方剂)作为土产进贡的记录。
一般来说,中药味苦,内江天冬却是一味带甜的中药。
为何内江天冬带甜?答案藏在沱江流域的水土里:河谷地带排水通透的沙质土壤,亚热带湿润气候的昼夜温差,让天冬有了积累糖分的天然条件。更难得的是,沱江水中丰富的矿物质与土壤里较高的微量元素(如锌),进一步促进天冬块根中多糖类物质的合成。
检测数据显示,内江天冬浸出物含量达94.15%,远超其他产区,形成“清甜微苦”的独特口感”。
这份清甜,让天冬早早融入了当地人的生活,天冬炖鸡、天冬蹄花汤成为百姓餐桌上的家常菜,而将天冬制成蜜饯的手艺,更是被列入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润一方“甜”
鉴于内江天冬在食用、药用、保健等方面的开发价值,2020年,东兴区将天冬产业确定为“一号工程”,着力打造天冬百亿产业。
盛夏时节,行走在东兴区的乡村,映入眼帘的是一片片生机盎然的“绿色海洋”。当前,东兴区已建成超50个天冬种植基地,累计种植天冬5万余亩,约占全国天冬种植总面积的60%,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天冬之乡”。
产业的源头在于优质的种苗。近年来,当地全力攻关天冬种苗繁育技术,现已建成天冬种质资源圃和中药材种苗繁育基地,收集全国各地天冬种质资源242份;同步突破组培关键技术,申请相关专利发明项2项;省级地方标准《川产道地药材种子种苗分级 天冬》于2025年3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为天冬种子种苗质量把控提供科学依据和规范准则。
产业发展的成效,在村民的钱袋子上体现得最为真切。在东兴区郭北镇青台村,村民李梦菊不但自己种植天冬,每天还去附近的青台村天冬共享工坊上班。“目前来看,一年一亩地至少能挣2万元,加上工坊上班的收入,比以前单纯外出打工强多了,还能顾上家。
放眼整个东兴区,天冬等中药材种植已吸引5000余户农户参与,户年均增收超过2万元。与此同时,1万余亩撂荒地通过建设天冬种植基地得到盘活,吸纳本地脱贫群众等6000余人就近务工,核心村外出务工群体回流比例达到20%左右。
天冬,正成为让一方百姓日子越过越甜的“甜蜜”产业。
传万里“甜”
“这是我们东兴区的天冬啤酒!采用中药材天冬精制而成,既有啤酒的清爽口感,还有天冬的成分……”在今年5月举行的第二十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上,内江馆东兴区展区热闹非凡,不少观众对融合了中药材的啤酒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这杯啤酒的背后,是内江天冬产业链的延伸图景:天冬膏、天冬蜜饯、天冬护肤品……田间的药材,正沿着加工链条变身多元产品,将这份“清甜”送往千家万户乃至海外市场。
目前,东兴区已引进、培育50余家天冬经营主体;创建中药材现代农业园区7个,建成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7个;通过开展天冬全产业链质量提升工程和GAP认证,推动建立天冬欧盟国际标准。
走出去的不只是产品。从消博会到进博会、农博会,从香港、澳门到越南、土耳其,50场展会上,“内江天冬”的招牌越擦越亮。而在本地,天冬种植园成了采摘园,中医药文化街区串起体验项目,游客们尝着天冬蜜饯,听着千年贡品的故事。天冬,已从一味药材,逐渐成为可看、可品、可带走的文化符号。
内江天冬的故事,从来不止于“甜”,它藏着一座小城对产业的坚守与创新。未来,这缕清甜将继续流淌,在产业链的延伸里、在文化的传承中、在更多人的味蕾与记忆里,酿成更绵长的“甜蜜大业”。
(来源: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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