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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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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

所属分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4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促进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制订调整更加科学合理,不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830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调整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促进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调整更加科学合理,不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应当是临床使用不合理问题较多、使用金额异常偏高、对用药合理性影响较大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重点包括辅助用药、抗肿瘤药物、抗微生物药物、质子泵抑制剂、糖皮质激素、肠外营养药物等。

第三条 目录的调整坚持“公开透明、地方推荐、动态调整”的原则,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

第四条 目录更新调整的时间原则上不短于3年,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一般为30个。

第五条 国家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药事会)为科学调整目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承担各地推荐材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目录的调整共包括启动调整、地方遴选推荐、专家汇总、公布结果4个阶段。

(一)启动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目录调整通知,明确时间安排、需提交的材料、工作要求等。

(二)地方遴选推荐。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根据药品临床不合理使用现状、使用金额、临床价值等综合因素,经本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遴选后,不区分剂型以药品通用名按照推荐程度从强到弱排序,将推荐程度最强的前30个品种信息加盖医院公章后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医院推荐的30个品种,分别赋予相应分值,即排名第1位的品种赋值为30分,排名第2位的品种赋值为29分,以此规律递减,排名第30位的品种赋值为1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药品通用名为基础,对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报送的全部品种赋值进行加和,得出每个品种的推荐总分值,再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分值相同的,可并列排序并占用后续名次)。将排名前30名的药品品种(含第30名有并列分值的其他药品)信息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三)专家汇总。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国家药事会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采取与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同的计算方法,得出排名前30的品种。

(四)公布结果。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目录调整结果,发布新版目录,并提出管理要求。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以本省报送的30个药品品种为基础,纳入新版目录药品品种,形成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用药情况,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省级和各医疗机构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应当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合理用药工作落实到位。制订完善相关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药品应用指南及给药方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合理用药监管。

第九条 对于调整出原目录的药品,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继续监控至少满1年,掌握其处方点评、使用量、使用金额等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持续提高。

第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01   来源: 医政医管局

国卫办医函〔20195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各地报送的省级推荐目录基础上,形成了《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制定省级和各医疗机构目录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目录》基础上,形成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公布。公布后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备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省级和各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的临床应用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对纳入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三、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

  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四、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重点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961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化药及生物制品)

序号

药品通用名

1

神经节苷脂

2

脑苷肌肽

3

奥拉西坦

4

磷酸肌酸钠

5

小牛血清去蛋白

6

前列地尔

7

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

8

复合辅酶

9

丹参川芎嗪

10

转化糖电解质

11

鼠神经生长因子

12

胸腺五肽

13

核糖核酸Ⅱ

14

依达拉奉

15

骨肽

16

脑蛋白水解物

17

核糖核酸

18

长春西汀

19

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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