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服务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会员准入
第三条 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使用及教学科研等各类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按照任职资格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会员是指以独立法人为主体加入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1.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履行义务;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证书;
3.诚实守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4.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 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入会书面申请(盖单位公章);(2)单位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简介包括与中药行业相关的业务活动范围和服务。 (4)会员登记表表(可从网站下载或协会领取)
(二)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核;
(三)由理事会议通过;
(四)向单位发文件正式通知,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协会需要时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各种经济技术信息;
(六)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七)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会员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十条 会费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将依据《章程》及本办法,另行制订《会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性质、在协会任职等不同,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十三条 为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协会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会员登记表、会员单位简介(主营业务范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及会员参加协会活动记录等。
第十四条 建立会员沟通联络机制,编制会员通讯联络表,会员单位应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单位人员、名称、通讯地址、电话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向协会报备。 如单位需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及相关资料,经协会会长会议研究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会员考核登记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会员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交纳会费等会员义务,在协会发展过程中业绩贡献突出者协会将对其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协会围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交流合作、咨询服务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
1.组织会员就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2.通过协会了解党和国家,地方和行业动态,帮助会员争取国家和政府的扶持及政策;
3. 组织参与相关部门政策制订工作;
4.组织参与协会制订并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和团体标准;
5.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专项考察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活动;
6.向会员发布政策信息、行业运营动态及调查研究成果;
7.举办各类培训、讲座、研讨会,会员可优惠或免费参加;
8.充分利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资源,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信息推广等服务;
9.与会员单位合作组织活动,进行项目合作;
10.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
11.开展专项工作调研,倾听会员意见了解需求。走访对象根据调研内容确定。对于会员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协会用于工作调研,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12.收集会员服务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征询服务。
第六章 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档案,并向会员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合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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