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五市中药材产业区划编制工作调研座谈会在泸州召开

川南五市中药材产业区划编制工作调研座谈会在泸州召开         为全面推动四川省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的延伸和促进普查成果的本地化应用,加强市州中药产业布局与《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15)》融合,实现省级规划落实落地。9月15日,四川省21市州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川南片区中药材产业生产区划编制调研座谈会在泸州召开。省中医药科学院院长赵军宁,泸州市副市长马宗慧,省中医药局科技产业处相关负责人,泸州市、宜宾市、乐山市、自贡市、内江市等五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同志,相关中医药专家参加调研。     调研座谈会之前,调研组一行人员来到四川天植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中药材产业发展状况及未来规划进行大致了解,并参观了公司在建自动化饮片加工生产线以及中药饮片常温库。       座谈会上,马宗慧希望调研组能够给予泸州中药产业发展更多的政策、项目和科学技术的支持以促进泸州中医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为推动全省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随后,五市参会代表分别就各市中药材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需求以及建议做了交流发言,同时与会专家就五市中药材产业发展共性、个性问题以及区划编制工作等提出各自意见。     赵军宁表示,中医药作为在全世界具有原创性的医学,突出以治未病为特色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发展时机。开展21市州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就是要结合各地的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出特色发展的中药材产业。规划要注重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差异化发展;二是要高质量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在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种植体系、标准体系上严把质量关;三是要发展道地药材,突出大品种,打通全产业链,推进一、二、三产协同发展;四是川南五市要同时发力,要主动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动中药材产业发展;五是要抓住机遇,开展中医药重大专项研究,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生产许可重新发证工作的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生产许可重新发证工作的公告 2020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20-09-02   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含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下同)已进入集中换发周期,为确保重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新发证对象及进度安排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2021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药品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下同),请于9月至12月期间按照时间安排(见附件1、附件2)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6楼50-52号)提出重新发证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2021年7月1日后届满的,请于2020年12月31日之后提出重新发证申请。 二、审查意见办理及联系方式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重新发证前,需按重新发证时间安排,先行提出审查申请,由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完成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http://125.35.6.95:27104/cfda)相关数据填报。药品生产企业有多个生产场地、涉及数个监管机构的,需取得全部的监管机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办理联系方式: 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夏静,联系电话028-86785390,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办公区216室。 第一检查分局:黎静、汪希星,联系电话028-86279873,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57号新华饭店综合楼504室。 第二检查分局:胡炳华, 联系电话028-86937627,地址成都市东城根南街30号405室。 第三检查分局:陆俊清,联系电话0832-2183556,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89号3楼305室。 第四检查分局:卫晓松,联系电话0817-2156336,地址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215号南充市场监督局办公区4楼405室。 第五检查分局:邹琦,联系电话0834-2181290,地址凉山州西昌市红枣林路51号凉山州市场监督局第二办公区3楼311室。 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处:王小莉、李珊珊,联系电话 028-86937016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附件:1.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发证时间安排表     2.医疗机构配制单位重新发证时间安排表  公告 2020年 第14号(附件)(请下载,打开) 公告 2020年 第14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日

关于表彰四川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附名单)

关于表彰四川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全省中医药工作战线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在全国中医药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总体部署,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为保护群众健康、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付出了艰苦努力。在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省广大中医药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中医药工作再上新台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决定,对成都市中医管理局等100个“四川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先进集体”、赵晓红等200名“四川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再创佳绩。 全省各级中医药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中医药事业、产业、文化三位一体发展模式,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推动四川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   附件:四川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2020年8月5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重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重新发证工作的通知 川药监发〔2020〕121号     发布日期:2020-08-04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相关处室、检查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重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生产(含配制,下同)范围包含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医用气体或其他类别产品,具备相应生产条件,需要继续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申请人。 二、职责划分 (一)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负责重新发证工作的组织安排;根据监管事权划分,依职责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单方制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类化学药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的重新发证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形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二)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根据监管事权划分,依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制单位的重新发证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形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处。负责重新发证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审批和制证发证。 (四)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参与省药监局组织的重新发证现场核查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拟申请重新发证企业或医疗机构向药品生产监管处或相关检查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提出重新发证的审查申请,并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二)监管机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对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结合日常监管实施或组织相关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三)行政审批处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及监管机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重新发证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重新发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重新发证,并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配制单位原则上应开展现场检查。如近两年接受过药监部门监督检查,且未有生产假劣药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免于现场检查。 (二)药品生产企业原《药品GMP证书》在有效期内或近两年通过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免于现场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开展现场检查: 1.在产品种涉及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的; 2.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但其车间或者生产线未取得《药品GMP证书》或未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 3.原《药品GMP证书》已到期,且近三年未接受过药监部门监督检查的; 4.整厂或部分生产范围停产6个月及以上的; 5.近两年有生产假劣药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6.经风险研判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发放许可证或生产范围: 1.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重新发证申请的; 2.实际已不具备《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条件的; 3.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缺陷,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重新发证的。 (四)拟换证企业或医疗机构应按省政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要求依法如实准备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重新发证申请。 (五)对逾期未申请重新发证的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相应品种。未重新发放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的,如需恢复生产,应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范围情形办理。 (六)对于药品出口、注册申报、搬迁改造等情形,需继续保留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范围的,应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在相应生产范围予以备注。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新发证工作,统筹安排本辖区重新发证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把审查标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对于重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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